工信部解读《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2月11日电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印发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信部安全〔2024〕234号,以下简称《标准》)。为更好理解和执行《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针对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修订发布《标准》的背景是什么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要求和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发布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号)。试行一年来,对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监管、推进隐患治理、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判定标准有关内容、增强标准权威性,结合试行一年来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试行标准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正式版本的《标准》替代试行标准。
《标准》修订的原则
一是适应性原则,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规律和特点,适应当前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发展水平。
二是协调性原则,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现行安全管理要求做到协调统一。
具体条文解读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超过有效期限的。
指在申请营业执照、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时有欺骗、虚假行为的;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在有效期范围的属于超过有效期限。
(二)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要求;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仍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指企业(含生产分厂和生产场点)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保卫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领导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内已经参加培训,尚未取得证书,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明,但证明材料只显示了参加培训,而未明确是否考核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但未参加年度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时未持证上岗的。
(四)超过许可数量或品种、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
指超过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种类和产能的;超过规定作业时间的,当日零点至六点期间不应组织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生产作业,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期间(允许企业根据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不应组织起爆器材的生产作业;超过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规定和工程设计的定员定量的。